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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的危险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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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高压线电倒一批...


八小时以外的危险游戏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胡炎忠受贿案
徐  波

 

法律档案

胡炎忠,男,1944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2000年12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0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炎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炎忠:“我和叶超雄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了。”

认识叶超雄的时候,胡炎忠还是柳州地区公安处处长。

叶超雄原来是东江棉纺厂的职工,1984年辞职后一直在做生意。1992年,叶超雄准备到柳州地区融水县白云乡甲龙屯投资开发矿产资源,但他担心当地的“投资环境太差”。

为了寻求保护,“保证投资过程中搞好各方面的地方关系”,叶超雄想到了找一个有权力的部门进行所谓的“联营”。这样,经河池地区公安处的一位熟人介绍,叶超雄找到了柳州地区公安处的李某。经过协商,李某同意与叶超雄“联营”:甲龙铜锡矿挂靠在柳州地区公安处某单位名下作为“三产”,由该单位出面帮助办理有关手续,“理顺地方关系”,而叶超雄则负责投入资金和技术。也就是说,甲龙铜锡矿名为联营,实际上却是叶超雄全额出资的。

由于地处偏远,甲龙矿需要架设一条长约40公里的3.5万伏高压电线。这必须经过柳州供电局的批准。因此,李某将叶超雄引荐给当时的柳州地区公安处处长胡炎忠。叶超雄请胡炎忠帮忙找柳州供电局疏通关系。随后,柳州地区公安处以处里的名义向柳州供电局递呈了一份甲龙矿请求架设高压电线的报告,也很快得到了批准。

甲龙矿进行试产以后,胡炎忠又几次亲自前往矿山检查,并在许多场合公开表态,请融水县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叶超雄及其矿山建设予以关照。

对于叶超雄而言,作为一个他一度认为高不可攀的公安处处长,胡炎忠对他及甲龙矿表现出的热心,确实是他始料不及的。因此,他自然对胡炎忠心存感激,并有意识地加强了与胡炎忠的联系。

另一方面,胡炎忠对叶超雄,可谓也是印象颇佳。他说:

“经过接触,我感觉到叶超雄事业心强,能吃苦,有创业精神,竞争意识较强,人也实在,在事业上必能成功,从内心上愿意帮他办一些事情。叶对我也非常信任,遇到什么困难主动跟我说。我总是从精神上和具体方法上给予他支持和帮助。双方都有了一定的信任感,建立了一定的友情。”

1993年9月,胡炎忠升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他与叶超雄之间的关系非但没有疏远,反而变得越来越密切了,因为不久之后,叶超雄随着业务的拓展,也把自己的公司从河池地区的金城江迁到了首府南宁。他利用一切机会不遗余力地巴结胡炎忠,隔三岔五地宴请胡炎忠,吃饭、唱歌、跳舞、洗桑拿浴等活动填充了胡炎忠八小时以外的时间。胡炎忠则来者不拒,逢请必到。

此时的叶超雄也已经今非昔比。他成立了一个“经济发展总公司”,自任法人代表。除了拥有融水县的甲龙铜锡矿外,还拥有河池地区环江县的中型锌品厂和金城江的冶炼厂等企业。由此,叶超雄成了河池地区的一名响当当的私营老板。

不过,比起胡炎忠来,叶超雄倒是“谦逊”和客观得多,他从来也不敢把自己与胡炎忠之间的这种关系当作“友情”。他考虑的,永远都是自己的利益。他对胡炎忠的所有投资,都是以“傍”为目的。对于这一点,叶超雄倒也直言不讳:

“因为他(胡炎忠)是公安厅副厅长,和他拉好关系当然有些事办得顺利,而且也方便与河池地区公安部门搞好关系……自己脸上也有光。”

叶超雄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他所采取的伎俩无非就是狐假虎威。他不仅在他新投资的矿山开业时让胡炎忠光临捧场,还经常请胡炎忠到他的公司及厂矿“参观”、“考察”、“指导”。于是乎,“叶超雄和公安厅副厅长胡炎忠关系很好”,顺理成章地也就成了许多人的一个“常识”。

叶超雄扯虎皮作大旗的这一套,河池地区公安处原来的领导都看得很明白。

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叶超雄很得意地告诉处领导,说是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胡炎忠到了金城江,住在金城大厦。他让一起去见胡炎忠。

胡炎忠此次到金城江,实际上是应叶超雄的邀请专程来的,吃住全由叶超雄负责,故而没有通知河池地区公安处。但自己的顶头上司来了,哪有不见之理?他只得和叶超雄一起前往金城大厦,陪胡炎忠吃了一餐饭。这位原公安处的领导后来说:

“实际上叶超雄通知我胡炎忠来河池并让我和他一起去见胡炎忠,无非是想让我知道他和胡炎忠的关系非同一般。

“老板”傍官,不会无事相求。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种特殊利益。而此事过了不久,叶超雄的“醉翁之意”便暴露无遗——

 

叶超雄:“没有胡炎忠的帮忙,公司就不能成立经警队。”

叶超雄盛情邀请胡炎忠到他的公司参观,真实意图是想在他的公司成立经济民警队,叶超雄想在这件事上取得胡炎忠的支持与帮助。至于成立经警队的目的,叶超雄是这样说的:

因为当时我经常在外面跑业务,社会治安又不好,另外,我公司生产场区的治安也需要有枪支保卫……(成立经警队)申请配枪后,我自己也可以合法配枪,我公司的治安也有一定的保障。

于是,在胡炎忠“参观”期间,叶超雄趁机向其提出:“我们公司的保卫科要被撤销了,我想成立一个经济民警队。你是公安厅领导,又分管成立经警队的事,希望你能帮一下忙。”胡炎忠满口答应,告诉叶超雄成立经警队所需的条件以及如何逐级申报等,并指点他打报告时多要些编制,说报告上到公安厅后,“厅里要砍掉一些编制的”。末了,胡炎忠还说:“你快点把材料报上来,只要有材料报上来我就批给你。”

此后,叶超雄于1994年9月炮制了一份申请成立经警队的报告。为了让人看起来符合成立经警队的条件,该报告提供了虚假的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无中生有地将其说成是一家生产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砒霜等有毒物品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则是一家并不生产上述物品的私营企业)。不法老板之所以傍官走“捷径”正是因为想提非法非分之要求。

叶超雄的这份充斥着谎言的报告,先后报送河池市公安局和河池地区公安处,凭着他与胡炎忠的特殊关系,都十分顺利地获得了通过。其中,报告在送往河池地区公安处时,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先经过该处内保科(具体负责成立经警队事项)的审核,而是给了办公室,然后由办公室将材料直接交到领导处,签字同意后再由办公室以河池地区公安处的名义行文上报自治区公安厅——经办人说:“如果叶超雄公司的报告报到内保科审核的话,内保科是不会同意的,因为叶超雄的公司实际上是他私人的公司,公司的规模、生产情况也不具备成立经济民警队的条件。”之所以这样做,则是因为叶超雄有胡炎忠打的“关照”招呼。

1994年11月21日,叶超雄亲自携带申请成立经济民警队的材料来到自治区公安厅,将其交给具体负责审批的处?穴科?雪。几天后,叶超雄见没有任何动静,又前往该科催办。告诉该科领导说,他跟胡炎忠很熟,他说:“你们尽快帮我办,你们厅领导那里由我去搞定。”经办人员于是顺水推舟:“既然如此,那你叫我们厅领导给我们打个电话或签个字行不行?”“行,没问题!”叶超雄胸有成竹地说。

叶超雄说到做到。第二天,他马上找到胡炎忠,对他说:“我准备成立经警队的事,河池那边的手续已办完,我现在已带上来送了。你能不能帮我说一下,请他们帮办快一点?”胡炎忠便打电话给该处分管副处长,询问是否有河池地区公司要求成立经警队的材料送来,如果有,就抓紧时间尽快审批。

在这种情况下,该科于1994年11月30日,完全根据叶超雄的上报材料拟文:

河池地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是以实业开发为主的集体企业,所属企业固定资产4500万元(事实上,人保公司1994年的工商注册资金为142万元,1995年的资产总额也仅有627万元),干部职工1130人,有两个矿山、五座工厂,年提炼白银七吨、黄金25公斤、砒霜2500吨,用于生产的炸药年需量800吨。为确保这些物品及生产车间安全,拟同意河池地区公安处的意见,成立河池地区人保经济发展总公司经济民警分队,配备干警48人,下设3个小队。当否,请领导批示。

当天,科、处领导也分别签字,同意拟办意见。

1994年12月5日,胡炎忠在报告上签署了如下意见:

同意先设立经济民警中队,定员二十四人,分驻河池恒昌冶炼厂和融水甲龙洞锡矿两个点。

1994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桂公复〔1994〕31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叶超雄的“经济发展总公司”经济民警队。

在得到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复后,1995年1月16日,叶超雄为了进一步实现其配枪的目的,便以“桂公复?眼1994?演31号”文为依据,打报告向河池市公安局申请配枪。此报告经河池地区、市公安机关同意后,又由叶超雄自己送到了自治区公安厅,但整整一个月过去了都没有回音。

看来,离开了胡炎忠的关照,叶超雄要想办点事还真难。叶超雄来到了胡炎忠办公室,再一次请他帮忙。胡炎忠于是替叶超雄出面请自治区公安厅有关处领导到南宁金悦宾馆吃饭,并将叶超雄介绍给那位领导:“这是我的朋友叶老四(叶超雄绰号),他们公司成立经警队的事已经批了,可能还有其他的事情要你帮一下忙。”

对于胡炎忠说的所谓“其他的事情”,听者自然心知肚明。他后来说:“我知道胡炎忠的意思就是叫我在叶超雄公司配枪的事上关照一下,因为我们处是负责配枪审批的。”

第二天,该领导便向处里询问有没有河池地区某公司要求配枪的材料报上来,并交代说:“这个事胡副厅长打了招呼了,是不是能办快一点?该公司的老总是胡副厅长的朋友。”

1995年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眼1995?演093号”文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自卫枪支弹药价拨通知》,价拨给河池地区叶超雄的公司“77”式手枪3支。叶超雄如愿以偿,终于为自己配了一支手枪,并办理了个人持枪证。

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生产规模的个体老板在今天可谓多矣,但能挎上枪威风凛凛的,真可谓凤毛麟角,而叶超雄做到了。身为公安厅副厅长的胡炎忠,把党纪国法置于脑后,为叶超雄实现其建立私人武装的不法目的“添砖加瓦”!

叶超雄清楚地记得,胡炎忠有意无意地对他提过,说有一次一个钦州的朋友曾经也要求其帮忙配一支枪,并许诺事成之后给10万元钱,但胡炎忠拒绝了,并说:“我不能帮这个忙,我这个副厅长也不仅仅值10万块钱!”因此,叶超雄对于胡炎忠在整个成立经警队及配枪的事情上所给予的鼎力支持,更加感恩戴德。他信誉旦旦地表示:“我是不会忘记他(胡炎忠)的,适当的时候,我是会给他回报的。”

而这个”适当的时候”的到来,则要从胡炎忠的情妇陈某谈起——

 

胡炎忠:“她(陈某)对我的关心,可谓无微不至。”

胡炎忠和陈某的结识,始于他调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不到3个月的1993年底。陈某原是广西中医学院一单位的职工,当时正停薪留职,开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

阴差阳错的是,促进胡炎忠与陈某第一次相见的不是别人,恰恰又是那个介绍胡炎忠与叶超雄认识的李某。那时,李某等人从柳州到南宁出差,晚上在桃源饭店请胡炎忠吃饭,饭后便在该饭店的歌舞厅跳舞。陈某是当晚他们请来的舞伴之一。她是应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的一个朋友的邀请前往的。

初次接触,陈某给胡炎忠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甚至可以说,胡炎忠完全被陈某征服了。因为即使是在8年以后,胡炎忠在他的交代材料中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来,也仍然忘不了对陈某进行赞美一番:“我感觉她言谈举止稳重大方,有涵养,有知识,比较清高。”

曲终人散,要分手的时候,胡炎忠主动问陈某要了她的电话号码,并不失时机对她说:“你的舞跳得真好!”陈某开玩笑地答道:“我的歌唱得更好!”

“那改天我请你去唱歌。”胡炎忠也笑了。

自此,胡炎忠便经常约陈某出去吃饭、唱歌、跳舞。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陈某发现,眼前这位别人称之为“胡老板”而她认为“为人蛮老实”、“蛮懂得体贴女士”的人,居然是堂堂的公安厅副厅长。一种神秘感和好奇心加快了她向胡炎忠靠拢的步伐。

一次,胡炎忠打电话找陈某,说他的手臂上长了几个瘤子,问陈某怎么办。陈某在问明胡炎忠公费医疗在哪个医院后,就带着胡炎忠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去检查,结果医生说胡炎忠需要动手术。这样,陈某就问胡炎忠要不要通知他的家属。胡炎忠告诉陈某,他刚从柳州调到南宁不久,家属并没有跟着一起过来。

听胡炎忠这么一说,第二天,陈某放弃了到外地出差的机会,陪着胡炎忠到医院做手术。手术从早上一直做到下午2点多钟,而整个过程陈某都独自一人坚持在手术室的门口守候。这一件事,让胡炎忠对陈某更是一往情深。

  1994年夏天,陈某离婚。她和胡炎忠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了。她开始在胡炎忠的社交圈子里公开露面,并且每隔一段时间就到胡炎忠的宿舍去帮他打扫卫生。

到了1995年,一天深夜,胡炎忠又给陈某打电话,说他喝醉了,要陈某拿点药过去给他。陈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拿着药赶到了胡炎忠在公安厅的住处。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据陈某说,当初胡炎忠也曾劝过她,说他已是有家室的人了,让她不要在感情上陷得太深。但陈某不以为然,她说:“我认为自己是一个无牵无挂的人,与谁交往、怎样交往都是个人的生活私事,别人管不着。正因为这样,尽管我知道胡炎忠是有家室的人,但还是坚持与其密切往来,放任自己的感情,直至发展到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其实,陈某在离婚之后曾经又找过一个男朋友,但为时不久便分手了,而且男友一气之下跑到了国外。其原因,就是陈某与胡炎忠的这种暧昧关系。正因为这样,胡炎忠觉得自己又欠了陈某一份情。他说:“到了这种程度,我惟一的想法就是尽快解除与原配的婚姻关系(几年前就有这种想法,怕舆论不敢提出),组成新的家庭。”然而,胡炎忠所说的“新家”毕竟没有组成,只是不久以后,他通过受贿,给了陈某一套“新房”。

 

陈某:“我跟胡炎忠说想买一套房子,胡便跟我说不用买了,正好叶老四那里有一套。”

正如胡炎忠所言,一旦“理智已经屈服了情爱和性爱”之后,他和陈某两个人也就变得更加如胶似漆和肆无忌惮了。他们不再害怕舆论,他们俨然一对夫妇般在众人面前频频亮相,他们接二连三地奔赴全国各地度假、旅游、男欢女爱,北京、广州、昆明、丽江、桂林、北海等地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其中光是北海一处,他们就去了好几次。

胡炎忠的所作所为,就连叶超雄都认为太出格了,都替他担心。这时,刚好有人请叶超雄转告胡炎忠要注意影响,叶超雄遂决定“从侧面”劝告一下胡炎忠。

1996年秋的一天,胡炎忠,陈某、叶超雄以及胡炎忠的另一位朋友谢某(南宁市某物资供应公司经理,私营业主)等人在南宁市华美保龄球馆打球。中间休息时(陈某不在场),叶超雄告诉胡炎忠有人托他转告三件事:其一、胡炎忠手上带着一块名贵的“劳力士”手表。其二,胡炎忠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洗桑拿”。其三,胡炎忠经常和陈某在一起。

之后,叶超雄还特别就第三件事提醒胡炎忠,说他“有时带陈某回公安厅宿舍过夜,有时还和陈某到宾馆开房一起住,难免不会被别人看见,身为公安厅领导,这样做影响不好”。

这时,谢某突然在一旁插话道:“老四(指叶超雄)这样吧,把新景花园那套房给老板(指胡炎忠)住怎么样?反正你又不住”。

谢某所说的房子位于南宁市园湖路新景花园E座1单元,面积100多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9万多元。这套房子其实是谢某1994年底以其妻玉某、女儿谢某的名字购买。谢某通过胡炎忠的介绍认识叶超雄后,购买了叶超雄在河池地区环江县的两个矿井,尚欠叶超雄100多万元。因此,谢某便将此套住房让给了叶超雄,以抵消其相应数额的债务。

叶超雄听谢某这么一说,觉得这倒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一方面解决了胡炎忠与陈某的“方便”问题,另一方面也了却他自己“适当的时候”要给胡炎忠“回报”的心愿。于是,叶超雄对谢某说:“好,给老板我没有意见,由你小谢具体负责办过户手续。”

胡炎忠当时并没有半分推辞的意思,只是说:“感谢两位小老弟,你们的心意我领了。别的我也不多说了!”随后,也许是对谢某的这个建议十分满意,他还交代了叶超雄一番:“小谢的矿山请你多帮想点办法,他不懂搞矿,不要让他把本都赔在里面。”

此后有一天,陈某刚好跟胡炎忠谈到她想买一套房,胡炎忠便告诉她:“叶老四那里有一套。”不久,胡炎忠、陈某在叶超雄和谢某的陪同下专门到新景花园对那套房子作了一次“考察”,结果两人都觉得挺好。这样,陈某便住了进去,成了房子的新主人。而胡炎忠,也就成为进出这套房子次数最多的一个“客人”。

1997年6月,在胡炎忠的授意下,谢某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该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交给了陈某。

陈某在交代材料中屡屡提到她“在经济上是独立的”,似乎她绝不会接受胡炎忠的什么财物,也不需要胡炎忠的什么帮助。然而事实又是怎样的呢?她不仅收下了这套房子,接下来,她又与胡炎忠商量,说她准备在南宁饭店门口开一间“迪风度”服装专卖店。而这一次,为了陈某,胡炎忠则由一个受贿者摇身一变,成了一个行贿者。他的行贿对象是当时的南宁饭店总经理李援朝(另案处理)。

1997年11月左右,胡炎忠打电话给李援朝,说有事找他。李援朝让胡炎忠到他的办公室谈。到了李援朝的办公室后,胡炎忠对李援朝说:“我有个朋友想租用你们饭店大门左侧的两三间门面开高级服装专卖店,请你帮个忙。”李援朝自然不敢怠慢胡炎忠,但他显得很为难:“我们饭店的门面基本上已经出租完了,只有大门右边那块空地目前还没有作什么打算,你的朋友要租的话就只有租这个地方了。”胡炎忠表示接受,并要求李援朝在租金方面给予照顾。李援朝也同意了。紧接着,他亲自带胡炎忠到南宁饭店大门口看清了那块地的具体位置,并见到了在那里等候胡炎忠的陈某,还让该饭店的办公室负责人覃某就门面出租的事宜与陈某进行洽谈。

随后,陈某与南宁饭店签订了面积为150平方米、每年租金6万元的场地出租合同。而据南宁饭店证明,这块场地当时的月租金应为每平方米120元。也就说,由于有了胡炎忠的出面帮助,陈某的服装店每年光是租金就少交了15.6万元。

1998年初“迪风度”服装专卖店开业后不久的一天,为了感谢李援朝的关照,胡炎忠用一个信封装上2万元人民币,亲自到南宁饭店李援朝的办公室交给了李援朝。胡炎忠对李援朝说:“‘迪风度’的事多谢你的关心、支持。”李援朝只说了一句“这么多啊”,便收下了。

应该说,作为一个有权有势的公安厅副厅长,还要向一个饭店的总经理送钱,这种近乎绝无仅有的事,也只有为了陈某,胡炎忠才做得出来。更多的时候,胡炎忠的那双手,却是用来收钱的——

 

谭兆轻:“给你,意思意思,没有问题的。”

1995年上半年的一天,胡炎忠接到其外甥韦某的电话,叫胡到他开的酒家吃饭,说是要介绍柳州市柳南区物资公司一个姓谭的老板给胡认识。胡炎忠应邀前去了,当时在场的除了所谓的“谭老板”谭兆轻外,还有柳南区委的一位原领导。

那么这个谭兆轻到底又是何方神圣呢?此人原系江西省新建县的农民,是一个诈骗惯犯,1972年18岁时就曾因假冒南昌市委领导人的签字被依法收审。1975年8月,法院以诈骗、诱奸等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出狱后,谭兆轻劣性不改,继续招摇撞骗。1991年,他骗得武汉市某丝织厂价值5.9万元的羽纱和江西省某针织厂价值12万余元的服装各一批,次年落入法网。1993年,在南昌市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谭兆轻佯装有病,乘机逃脱,来到广西柳州市开了一家小饭馆。1994年,在承包了柳州市柳南区西环物资供应站之后,谭兆轻结识了柳州铁路局物资处处长谭捷,并靠着谭捷弄来的一份加盖有柳州铁路局物资处党委公章的空白党员组织介绍信,来了一个大“变脸”,不仅成了一名“党员”,还自封为“西环物资供应站党支部书记”。不可思议的是,假党员谭兆经日后居然还被评为柳南区的优秀党员,而且荣任该区政协常委,堂而皇之地住进了市公安局某院内的机关宿舍。其肮脏面目后来只是在骗得柳州铁路局物资处某下属机构1200万元巨款并企图携款潜逃出境时才得以暴露。

却说谭兆轻与胡炎忠认识后,两人很快便打得火热。谭兆轻来南宁,胡炎忠亲自安排他的住宿;胡炎忠去柳州,谭兆轻更是使出浑身解数予以“全方位”的接待。有一件事最能说明他们间的这种“革命友谊”。

1996年春节后,胡炎忠回柳州。谭兆轻得知后,便在中山大厦为胡炎忠接风洗尘,作陪的还有当时的柳州市公安局局长于丁、副局长梅柳城(均另案处理)等人。饭后,其他人在跳舞,而胡炎忠、梅柳城和谭兆轻三个则驱车到柳南区的深巷酒家三楼“洗桑拿”。据谭兆轻说,途中,胡炎忠还悄悄问他“梅柳城可不可靠”(梅当时在驾车)。后来谭兆轻将此情况告诉梅柳城,梅说:“你告诉他,我绝对可靠!”——这件事至少说明,在胡炎忠的心目中,谭兆轻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朋友,而是非常“可靠”的了。案发后的事实向人们提出这样的疑问:他们所说的“可靠”是一种什么内涵呢?!

而谭兆轻之所以“傍”上胡炎忠,则更是因为胡炎忠的“可靠”——可以依靠。

1995年9月的一天,谭兆轻与柳南区委某领导来到胡炎忠在自治区公安厅的住处。谭兆轻对胡炎忠说,广西的白糖生意好做,要胡炎忠帮联系进口原糖批文。胡炎忠因为原来曾听自治区公安厅一个人说过他在北京有朋友,便当即打电话叫那人让其北京的朋友帮联系批文。

待那人走后不久,柳南区委某领导与谭兆轻也站起身告辞。等柳南区委某领导出了房门,谭兆轻迅速地从手提包里拿出一沓用报纸包好的钱(共1万元人民币),交给胡炎忠,说:“给你,意思意思,没有问题的。”胡炎忠心领神会,什么也没说便接了过去。

 

胡炎忠:“我没想到他会成为一个杀人犯。”

在胡炎忠的“朋友”中,和谭兆轻一样,玉林市的黎惠贵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社会渣滓,他的劣迹甚至比谭兆轻有过之而无不及。

1997年11月的一天,玉林市的个体户黎惠贵随容县李某一起到南宁。因李某与胡炎忠的儿子胡某比较熟,当晚便请胡炎忠一家人吃饭。席间,李某将黎惠贵介绍给胡炎忠,说他是“开公司,做生意的”。

事隔半个月左右,黎惠贵到南宁找胡炎忠,说他想调进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那里刚好缺人。黎惠贵请胡炎忠帮他找有关方面打打招呼,疏通疏通关系。胡炎忠答应了下来。

1998年1月,为了感谢胡炎忠,在南宁市金悦宾馆,黎惠贵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胡炎忠,胡炎忠收下了。随后,胡炎忠就打电话给时任玉林市公安局局长的韦钦芳(因受贿已被逮捕),说:“你们玉林有个叫黎惠贵的要调进市公安局,怎么不见有材料报上来呢?你们抓紧时间办一下吧。”韦钦芳说:“好的,我知道了。”

1998年3月15日,胡炎忠到玉林出差,在其住的振林宾馆又收受了黎惠贵送的1万元人民币。黎惠贵对胡炎忠:“我进市公安局的手续已办得差不多了(当时,黎惠贵通过非正常渠道办好了招工和录干手续),就差编制了。”胡炎忠表示,编制问题容易解决,他说:“这都是我分管的,我打个电话就OK了。”

后来,当玉林市公安局的有关人员拿着黎惠贵调入公安系统的材料来到南宁时,专门给胡炎忠打了电话。胡炎忠便赶在材料尚未送达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时,打电话找到该部人事处副处孙衍祝(因受贿已被逮捕),对他说:“等一下玉林市公安局要报一个非公安系统调入公安系统的人的材料来,这个人的名字叫黎惠贵。你们抓紧时间审核一下他的材料。”

1998年3月下旬,黎惠贵顺利地调入玉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了一名干警。这种越过层层正当程序,违反种种为保证干警素质和质量的规章制度,在八小时外进行的又一权力危险游戏的后果又是如何呢?仅仅一年以后,黎惠贵就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有着极其恶劣影响的“警察杀人赖账案”。

原来,黎惠贵长期拖欠被害人沈区华、谢瑞英夫妇借款达到130多万元之巨。沈,谢夫妇曾多次向黎惠贵讨还借款,都没有任何结果。而黎惠贵在多次被催还款后,恼羞成怒,遂产生了杀人赖账的罪恶念头。为此,他于1999年6月上旬勾结玉林市桂华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周志光(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精心的密谋策划,制订了杀人方案,选择发了作案地点,还购买了作案工具。

1999年6月18日晚11时许,黎惠贵、周志光窜到玉林市城区苗园新村南巷开发区41号沈、谢夫妇的住宅,用木制“手榴弹”(一种体育器材)将沈、谢二人活活砸死。清理好现场后,黎惠贵、周志光二人分别驾驶一辆“马自达”车及沈、谢夫妇的面包车,将两具尸体运往作案前选择好的距玉林市数十公里远的北流市隆盛镇桂岭岗下坡处,然后设法让装着尸体的面包车滚落山坡,制造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并点燃汽车,焚尸灭迹,逃离现场。

案发后,黎惠贵、周志光分别逃窜至南宁、贵州等地躲藏。在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下,1999年7月3日,两人终于分别在玉林、贵州落入法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1999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惠贵、周志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2000年10月10日上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并经死刑复核,黎惠贵、周志光双双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999年,中央纪委驻柳州工作组在查处有关案件时,发现胡炎忠涉嫌违纪,于9月对胡炎忠采取了“两规”措施,并由中央纪委驻柳州工作组牵头,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检察院以及柳州市纪委先后派人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胡炎忠的问题进行调查。

在初步认定胡炎忠受贿以及与陈某长期通奸的错误事实后,中央纪委驻柳州工作组于2000年3月将胡炎忠案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检察院派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胡炎忠的问题进行继续调查。

200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下文免去胡炎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职务。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免去胡炎忠公安厅副厅长职务。

200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决定对胡炎忠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0月,鉴于胡炎忠的受贿、行贿等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自治区纪委将胡炎忠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交自治区检察院继续调查处理,胡炎忠的经济犯案问题就暴露于天下。■
 

作者:广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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