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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特大贪污案审查起诉的做法和体会
 

 2001年4月23日,我们受理了由本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我市乃至我区检察机关查办的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贪污犯罪案件。出庭公诉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我市国企改革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被告人宣福龙曾任自治区名优企业原梧州市造漆厂厂长、获全国“五一”蔻奖章、是我区名燥一时的企业家,其在1997年12月至2000年10月市造漆厂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伙同被告人宣景建、宣景勤等人采用虚构、骗取、帐外销售、虚开发票、转移物资等手段,将市造漆厂价值三千多万元的国有财物据为已有;此外,宣福龙还有二百多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这是一起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涉案数额达三千六百多万元,在全市、全区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我们市院领导非常重视,指示公诉科要组织精兵强将办理该案。四名承办人不负重托,在审查过程中一丝不苟、认真仔细地核实证据,所指控的每一起事实都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出庭前做好充分的讯问、举证、答辩准备,较好地办理了这起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出庭公诉效果。我们办理这起案件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自治区院、梧州市委、梧州市院对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特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查处和审查起诉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自立案侦查时起,市委就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市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组成的侦查领导小组,亲自组织、指挥案件的侦查工作;°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市委领导也多次过问、了解该案的审查起诉进程。为了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市院马日梧检察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把该案列为年度第一重点案件,组成了由公诉科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四人办案小组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鉴于该案案情特别重大、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共27起、涉案金额达三千多万元、案卷材料共一百九十多卷,审查起诉的工作量非常大,为提高办案进度和效率,确保案件及时起诉,市院领导在公诉科原有配置电脑的基础上,又及时增配了台电脑,确保了承办人制作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方案的需要,从而减少了制作中的重复步骤,使承办人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证据审核、研究出庭方案等工作中去。该案起诉后,为了确保出庭公诉的成功和效果,市院领导再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出庭公诉工作进行研究和周密部署,除对承办人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部署处,还抽调人员组成了多媒体示证组、资料组、录像摄影组、后勤保障组,为公诉人的出庭公诉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主管副检察长亲自到场指导出庭公诉工作,组织、指挥多媒体示证组等各小组与公诉人配合。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处的领导也一直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阶段蒋光泽副处长都亲临现场,就案件定性、辩论焦点等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参考意见。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关心和周密部署下,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取得成功。
二、分式合作、细致审查、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和证据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有准确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获取充分证据,才能在法庭上有力地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特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一起乘市造漆厂改制之机,利用厂长职权在正常的往来中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作案时间跨度近两年,涉及的单位近三十个、涉及的人员喧九十多人,犯罪事实多达24起、案件足有两米多高,且宣福龙等人的作案手段十分隐秘、狡猾,要将案件的每起事实逐一核实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使案件能准确及时地提起公诉,负责审查起诉的四人办案小组在全面掌握全案情况的基础上,对审查阅卷工作进行了合理分工:科领导担任第一公诉人负责对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把关,同时把全案的27起犯罪事实分为四大部分,落实给办案小组各成员分别进行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四位承办人始终本着对案件负责、对事实负责的精神,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原则,认真地审阅案卷、制作阅卷笔录,仔细审核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理出头绪,及时记录在审查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订讯问提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四名承办人相互分工合作、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对各自审查的相互交叉的犯罪事实及时向科领导提出并协调,小组成员间经常就案件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换意见,做到心中有数、条块分明,既概括全案又突出重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办案小组与反贪部门研究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其中被告人宣福龙在被告人宣景建、宣景勤的配合下,于1998年2月至2000年10月间,利用造漆厂的资金和产品,以帮助造漆厂购进原料主、销售产品为由,把造漆厂两千多万元人民币转移到龙鱼公司的事实,经承办人审查后发现证据单薄,缺乏造漆厂和龙鱼公司的有关财务凭证等书证的支持,而这起事实涉案金额巨大,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将会造成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动,也难以说服法庭采集信我们的指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案查办的成功与否。于是承办人及时向反贪部门列出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在侦查人员的努力下,补充侦查工作取得了成效,包括龙鱼公司会计凭证、库存商品明细帐、增值税发票和造漆厂会计凭证、材料采购明细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在内的近一万七千页详实的书证,为这起事实的认定夯实了证据。全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后,案卷证据材料由原来的22卷增加到193卷,大大地充实了指控的证据。
    为了准确认定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的犯罪数额,办案人员除仔细审查有关书证处,还和司法会计、侦查人员一起对指控犯罪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反复核对计算,最终核定被告人宣福龙指使伙同他人贪污作案10起,贪污公款35375700.53元;另有2733951.13元人民币、1575.8美元、16943.26元港币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宣景建参与贪污作案5起、贪污公款1216607元。被告人宣景勤参与贪污作案3起、贪污公款298031元。
    经过近三个月的审查,办案小组对移送审查起诉的27起犯罪事实和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对证据无法收集、事实无法查清的行为依法不予认定,对属于先转移后进一步收藏的持续进行的犯罪事实则归类合并,最后认定对10起贪污、1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作出了指控。由于有了充足的证据支持,准确地把好了全案的事实、证据关,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该案在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对指控的所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三、精心制作“三纲一书”,充分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由于该案案情十分重大、内容庞杂,案卷证据材料多达193卷,如何使法庭审理既高效有序地进行,又准确有力地揭露、证实犯罪,是办案小组庭前准备工作的重点。考虑到该案是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父子女共同犯罪,存在着相互间既推诿责任包揽责任的复杂情况,且各被告人的论罪态度也不同,四位承办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精心拟订出庭方案,架构一个以公诉意见书为中心、以庭审讯问提纲、举证提纲和答辩提纲为支撑的出庭公诉体系。为提高庭审效率,办案小组将案件的证据材料与高科技的多媒体示证系统相结合,对指控的每一起事实的证据进行分类归纳整理,举证时有条不紊,力求详略得当,并就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翻供等情况准备了针对性强的举证措施。同时,预计到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将会是庭上急诊的焦点,办案小组专门研究应对策略,从辩护人可能提出的宣福龙等人的行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或经营同类产品罪等辩护意见着手制作答辩提纲,做到有备而战。鉴于该案是我市查处的第一起借国企改革之机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贪污犯罪案件,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一些对国有企业如何依法改革存在困惑的国企领导和许多关心案情又不明真相的群众都将到庭旁听该案的审理过程,为此院领导在研究、部署出庭公诉准备工作的同时,指示办案人员必须重视和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公诉意见书,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并指出:公诉词的写作思路应以揭露犯罪、论证宣氏父子女构成贪污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主干,并分析宣福龙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教训,达到既有力地指控犯罪、又使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目的。经过全体办案人员的反复讨论修改,几易其稿,终于完成了以事论理、以法论罪、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具有深刻法制宣传教育意义、长达7000多字的公诉意见书。由于证据扎实、庭前做足了准备工作,公诉人在法庭上既分工作又合作,统一协调、相互补充,整个庭审过程举证充分、论证严密、答辩机敏,取得了良好的出庭公诉效果。
四、运用多媒体示证,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与效果
    运用多媒体设备为出庭支持公诉服务,是公诉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将其应用于出庭公诉实践,能增强庭审举证的直观性、增强指控的现场感染力,提高公诉的质量和效率,尤其对于一些犯罪事实多、证据材料多、内容庞杂的案件,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辅助出庭公诉活动,效果和优势更为明显。为此我们在办理宣福龙、宣景建、宣景勤特大贪污案中,充分利用配置的多媒体示证设备,大胆尝试、初中运用多媒体系统为该案的出庭公诉服务。为使多媒体示证工作取得成功,确保法庭审理正常进行,我院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组成多媒体示证组,结合该案犯罪事实多、证据材料多的特点,按每起事实的证据种类及举证要求科学地编制举证方案,将该案大量、复杂的言词证据和书证进行合理的组合、分类,使之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力求客观形象地重现案件事实真相。由于这是初次在我市使用多媒体求证系统进行举证,法院方面没有投影所需的屏幕等设备,为此求证组的同志订制了屏幕支架,并在开庭前将所有求证设备架设在法庭内,反复调整、校对位置,进行演练操作,确保开庭时控辩、审三方及旁听群众都能看到举证的内容。在法庭上,技术人员配合办案人员运用手提电脑、投影仪、实物展示台等多媒体辅助庭审举证工作,使一百多卷内容庞杂的证据材料仅用了四天的时间就全部举证完毕,不仅提高了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而且大大提高了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向法庭和旁听群众展示证据内容,使举证过程更加透明和直观,有力地支持屯公诉机关的指控,取得了良好的出庭效果。2002年3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宣福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以宣景建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宣景勤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作者:梧州市公诉科  彭永雄、郑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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